永兴集团国家(省政府)
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各环节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永兴集团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在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分别为8000 元/年、8000 元/年、5000 元/年;国家助学金标准分为一等4000 元/年、二等2500 元/年。
第四条 学院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资助中心下达的指标,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占全院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上级下达的指标,按比例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将指标分配到各年级;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申请国家一等助学金与国家二等助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条件: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院特别优秀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4.学年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以内;
5.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等级。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学年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50%以内;
4.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良好以上等级。
(三)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勤奋学习,积极进取;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经查实,有下列行为或表现之一者,不予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
(1)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取消国家助学金评定资格;
(2)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尚未到解除期限的,取消奖励和资助;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各类奖(助)学金;
(4)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利用奖、助学金请客等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该生受资助资格,同时追回全部奖学金及助学金;
(5)学习成绩不及格者(国家助学金除外)。
第七条 评选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学生。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四)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程序:
(一)每年10 月1 日之前各二级学院做好贫困生认定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
(二)每年10 月末之前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资助金额和指标,学生处会向各二级学院下达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人数及金额。
(三)在评审工作中,实施学院、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认定组织,确保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日常工作。
3.各班级成立助学金评审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班委会成员及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班级评审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班级评审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班级评审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工作。
(四)每年10 月中旬-11 月中旬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当年学习成绩单(教务处盖章)、获奖材料复印件,递交到二级学院学工办。
(五)二级学院学工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集体研究审核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 天的公示,同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将《申请表》的纸制、电子材料报送学院学生处审核。
(六)学院在审核通过并在校内公示5 天后省教育厅资助中心。
(七)每年11 月-12 月末,专项经费划到学校后由财务处统一划入学生银行卡账户。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每学期一等助学金发放2000 元,二等助学金发放1250 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加大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审查、公示和监管力度,杜绝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平均瓜分、“轮流坐庄”等现象,学生处会积极处理学生实名举报或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 月1日开始实施,由学生负责处解释。其他有关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