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辽宁省、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永兴集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科学规范、注重公平。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确定是否贫困的唯一依据,不搞一刀切。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家庭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的金额、消费结构等。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的学生;
8.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认定申请可以不予批准:
(一)购买高档笔记本电脑并使用高档手机者;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等娱乐性场所者;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五)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
(六) 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购)住房的;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质疑处理、建档备案等环节,具体如下: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永兴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见附件2)并做好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评议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并将初步评议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学校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认定结果,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建档备案。各二级学院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校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纸质档案可于学生毕业1年后以适当形式销毁。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时调整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专业或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做到监督、管理到位。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评定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学生意见、建议、异议,做好调查处理和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确保精准认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要进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认定结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受资助期间,有以下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二)家庭经济状况已显著改善未及时告知的。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二级学院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兴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上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