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集团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良校风、学风建设,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向上,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资格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学习满一年的我院大专生,均具备评选资格。
二、优秀学生
1.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道德品质优良,原则上应为思想品德奖学金获得者;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应为校内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具有健康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标;
5.热心社会工作,公益活动,工作显著;
6.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二级学院人数(不含一年级)的2%。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优秀学生的评选与学年鉴定总结、奖学金评定结合起来,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9月份进行;
2.评优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定,在评选工作中,要公平、公开、公正,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
3.各二级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提出推荐名单和事迹材料,初评结果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经公示后,各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学院研究后确定获奖者名单;
4.获得先进个人的学生同时填写《永兴集团先进个人审批表》,并存入本人档案,学院对获得先进个人的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学年的评优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德育测评成绩不及格者;曾有过考试违纪记录者;
4.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