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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配合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有效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在学生处,由专人负责,主要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不断完善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表彰和奖励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三)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设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学院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报酬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切实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德、智、体全面发展。
(五)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规定。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的原则:
(一)我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扶贫扶志”的理念和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重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和自信的品格。
(二)坚持按劳付酬的原则。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获得劳动报酬,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强度、工作量和质量,获取不同的劳动报酬。
(三)学生应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四)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兼顾接受实践锻炼和解决经济困难两个方面,不包括纯粹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六)学院维护学生的安全和利益,对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一律拒绝接受。
第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组成、使用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从学费收入中划拨及社会和企业等捐赠。
(二)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学院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报酬。
(三)勤工助学基金设专项管理,不得平均发放和拖欠。
第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人子女并且家庭享受政府特困补贴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法支付学习期间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四)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六)自强自立、艰苦朴素、刻苦学习、积极上进,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有集体荣誉感,对工作有责任心、不怕吃苦的学生。
第五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勤工助学申请书》,提供相应特困证明(乡级政府以上盖章)、低保证件的复印件和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审核确定后,将学生本人的三种材料装订好后报中心审定。
(二)学生申请勤工助学每学期初进行。
(三)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六条 取消勤工助学的条件:
经调查、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经查出将取消特困生助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已发部分或全部款项。
(一)每学期考试两科以上(含两科、包括考查课)不及格者。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三)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迟到早退、无故旷课,考试违纪、作弊者;
(四)擅自离岗、换岗、旷岗者;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被用人部门辞退者;拒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者。
(五)日常生活中吃穿超度,有吸烟、喝酒等不良嗜好,请客会友、铺张浪费者。
(六)未如实向学院说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者。
(七)弄虚作假取得困难补助者,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金额,同时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
(一)勤工助学岗位拟设在人员紧缺,须加班加点和聘用临时工的学院各部门,岗位的设定视需求量的变化而变化,中心负责统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组织安排勤工助学学生。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若已安排上岗的学生因病、事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工作,可向用人部门、二级学院和中心提出退岗申请。
(三)各部门用工时,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用工要求报中心,以便及时安排勤工助学人员。
(四)用工部门应积极支持勤工助学活动,并要指派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工作和每月考勤、考核,必须保证学生的工作安全。
(五)学院各岗位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实行严格考勤制度,由各岗位负责人具体记录考勤,将每月出勤统计表报至中心。
(六)中心审核通过后,根据学生在岗工作表现和出勤等情况确定上个月工资数额。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学院将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推荐评选国家(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