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集团
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其勤奋向上,勇于创新,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新世纪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是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我院学生,均具备参评永兴集团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 学院设有校内综合奖学金、思想品德奖学金、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科学研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等,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奖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 校内综合奖学金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并通过相应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奖学金的等级标准、比例与额度如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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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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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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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专业
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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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科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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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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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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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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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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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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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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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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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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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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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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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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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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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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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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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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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各二级学院按同一年级同一专业进行评定。
第六条 思想品德奖学金
1.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大学生德育测评在本专业排名前10%;
2.维护人身及公共财产安全,舍己为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学雷锋、志愿奉献服务事迹突出,受到表扬或表奖,为学校赢得荣誉和作出贡献者;
3.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年。
第七条 社会工作贡献奖学金
1.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工作成绩显著,或社会兼职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大,得到广泛赞誉;
2.社会工作贡献奖比例不超过本二级学院总人数的10%;
3.奖学金金额为300元/人·年。
第八条 文体活动奖学金
1.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奖励,并在文体测评中本专业排名前10%;
2.文体活动奖比例不超过本二级学院总人数的10%,奖学金金额为200元/人·年。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
第十条 奖学金的评定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每年九月份进行,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2.各二级学院根据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要求,于每学年开学三周内提出初评名单和事迹材料,初评结果应向学生公示,广泛征求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一周,经公示后,各二级学院领导小组应将无异议的初评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经学院研究讨论后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3.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填写《永兴集团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并存入本人档案,获得各项奖学金的学生均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格式造册报电子档,并打印纸质版,经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送财务处,各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2.校内综合奖学金与企业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技能比赛获奖除外)、与其他校内各单项奖学金之间可以兼得;校内综合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与国家各项奖学金不可以兼得(技能比赛获奖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各项奖学金评定:
1.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纪律处分者;
2.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有1门以上(含1门)考核不及格者;
3.德育测评成绩不及格者;曾有过考试违纪记录者;
4.无故不交学费、宿费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永兴集团学生处。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开始实行。
永兴集团学生奖学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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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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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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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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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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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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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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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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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奖学金项目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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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
获奖
学金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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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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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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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学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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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学期期末考试
是否有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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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是否受到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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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是否有
违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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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育测评
是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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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
何种
荣誉
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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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学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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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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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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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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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勿涂抹修改;
2、所获奖项相关的成绩、事迹材料、公示结果等附表后一并报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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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o`Y%??,0);font-size:12.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