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校企合作机制,规范校企合作管理,促进校企深度融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和影响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合作原则与目标
(一)合作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平等自愿、资源共享、合作发展、合作共赢”的原则。
(二)合作目标
提高专业对接产业吻合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二条 合作条件与形式
(一)合作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原则上应为辽宁省知名企业。
(二)合作形式
1.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2.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3.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4.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5.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6.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7.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三条 机构与职责
学校设立校企联盟办公室,统筹全校的校企合作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校企联盟办公室职责
1.聘请兼职法律顾问,为合作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2.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3.完善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规范签约流程,做好校企合作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4.统筹各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做好校企共建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5.负责重大项目的牵头、协商、审查、论证、签约、运作及管理工作。负责二级学院一般性校企合作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6.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协会及其他高校的联系,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为二级学院提供行业、企业共享资源。
7.负责维护校企合作平台信息及校企联盟平台数据的填报工作。
8.及时编发新闻通稿,通报校企合作工作动态。
9.负责学校的校企合作中其它工作。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2.围绕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积极、主动拓展校企合作途径,做好产教融合、工学结合,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联合人才培养新模式。
3.引入专家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吸纳企业岗位标准、培训内容等课程资源构建课程体系,共同开发教材和更新教学内容。
4.共建大型公共实习实训基地和生产性实训基地,把学校的日常教学实训融入企业产业链,真正实现“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切实提高学校实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5.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
6.积极开展各项社会服务工作。为行业企业和社区提供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各类职工技术培训;以协助客户解决复杂决策为目的,为社会提供智力服务。
7.负责校企合作一般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8.参照学校的校企合作协议模板,起草一般项目校企合作协议,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组织具体实施,并将校企合作协议提交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9.配合学校做好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引入、协商、论证、签约、实施、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财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由学院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二)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管理。
(三)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各项费用支出、收入均有学校财务处进行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1.奖励
学校定期召开总结会,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二级学院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
2.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学院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个人,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